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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怎么写?

发布来源:重庆飞戈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11-27  访问量:654

前言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废物是否包括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信2012号。309)到云南省交通部,复制交通管理部门,明确道路运输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单位道路运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相当于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类别增加到原危险货物9类以外,从法律层面澄清了危险废物的运输问题。

一、危险废物运输的基本原则

1.危险品的分类、分项、品名、品名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GB6944《危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证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3、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鼓励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卡车、罐头、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品。

4、交通部负责国家道路危险品的运输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道路危险品的运输管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的具体实施。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6.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记录危险货物的类型、数量和承运人的相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必须合法合规。危险货物在线有相关运输单位和路线信息。你可以检查和比较它们。承运人、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应危险品专业运输资质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和交通部门报告。

二、危险废物运输合同转让单

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要求

1、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用车辆,每年检查一次。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增加以下检查项目:

(一)特种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

(三)配备具有驾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2、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除铰接列车和特殊装置的大型货物运输车辆外,严禁使用卡车运输危险品;倾卸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萘饼、厚萘、煤焦沥青等危险品。禁止使用移动罐(罐容器除外)运输危险品。

3.罐式专用车辆常压罐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技术要求》(GB185 .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第二部分:非金属常压罐技术要求(GB185 .2)其他相关技术要求。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的《移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条例》(TSG R005)等相关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运输危险品。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在重复使用前检查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和容器;发现安全风险的,应当进行维护或者更换。

5.危险货物托运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危害和应急措施。如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应按规定添加,并通知承运人注意事项。

6、不得使用罐车或运输有毒、感染、腐蚀性危险品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运输企业应当消除专用车辆的危害,确保普通货物不受污染和损坏。危险品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运输。

7.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悬挂标志的要求。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9.专用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急处理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

10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的配置应符合要求GB13392规定的标志。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统一识别标志应喷涂在危险废物车辆两侧的车门上;医疗废物按规定运输GB19218规定在车厢内喷涂相关标志。

       (2)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围栏板应牢固。运输车辆的车厢底板应配备基本的防渗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气密性好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可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3)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包装形式,车辆应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防损失等设备。车辆应配备适合运输的消防设备。

       (4)运输车辆应外观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窗户、挡风玻璃无浮尘、污渍。车牌号应清晰,无污渍。车厢应保持清洁和干燥,不得随意放弃车辆上的残留物。

11.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型选择合适的型号:

       (1)运输高危废物时,应使用密封、安全性能好的货车和罐车。运输需要温度控制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备温度控制设施的专用车辆。

       (2)普通液体危险废物的运输应使用罐车或具有特殊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卡车。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的运输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容器和卡车。

       (3)具有零星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小型箱式车辆可用于收集和运输零星光敏材料废物、废铅酸电池、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其中液体废物或含液体废物应安装在专用容器中。

       (4)医疗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要求GB19218年。运输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污染防治技术检查,并纳入运营车辆的年度检查范围。

四、危险废物运输处罚规定

1.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有关方的责任

【一般责任】危险废物转移人、承运人、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分散、损失、泄漏或其他环境污染,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丢弃危险废物,依法对环境污染承担责任。危险废物转移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危险废物移出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核实受托人的主要资格和技术能力,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预防措施和相关责任;督促受托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污染防治要求;

(2)制定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生产、储存、转移等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备案;

(3)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填写类型、重量(数量)、危险特征等危险废物信息和环境应急措施;

(四)定期检查接收人收集、使用或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五)配备必要的计量称重设备,如实记录和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类型、重量(数量)、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托运人只能由移出人或接受人承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危险废物,并依法签订运输合同;危险废物不得非法携带到普通货物,或者隐瞒、谎报普通货物;

(二)危险废物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三)按照危险货物运输标准填写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并提交给承运人;

(4)装载危险废物时,检查承运人、运输工具和收运人员是否有有效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确保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质量;检查承运人、运输工具和收运人员的信息是否与危险废物转移单和危险货物托运单一致,并将包装好的危险废物交付给承运人。

危险废物承运人承担以下责任:

(1)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有危险废物转移清单和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检查危险废物的类型、重量(数量)、包装、标志、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危险废物转移清单和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一致;不一致的,拒绝运输;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范围;

(二)按本办法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并将危险货物运单交司机随车携带;

(3)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损坏、泄漏造成的紧急环境事件;交付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输的危险废物,根据其货物特点和分类进行水路运输;

(4)制定应急环境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人和接受人;

(5)将运输的危险废物运输到接受人地址,交付危险废物转移单上*的接受人,并及时通知危险废物转移人。

危险废物接受人(收货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检查危险废物的类型、重量(数量)、包装、标志、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危险废物转移清单和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一致;有权拒绝接受;

(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储存、利用或者处置接受的危险废物;

(3)及时通知危险废物的接受、利用或处置结果;

(4)及时通知危险废物的储存、利用和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照《*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经营危险废物转移单或者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依照《*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人除依照有关法律罚外,危险废物转移人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危险废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处罚。

【、刑事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管理的,由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管理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机关。

【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违法行为报告后不予查处,或者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无效、伪造、变造、注销的;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过许可证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五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有关证件,处二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结语

目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运输企业“多、小、散、弱”的现实情况下,提升危货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提高行业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能力是我们共同去实现的目标。危汇网希望在落实新固废法、完善配套法规与标准体系,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强化制度落实、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以及强化医疗废物环境监管上能够持续发力,为危废行业的合法合规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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