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危险废物是指一种或多种有毒、易燃、腐蚀或传染性的液体或固体废物。由于危险废物本身的危险特性,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风险控制和管理。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带来的风险,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完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危险废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1.《*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2.《*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道路运输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4.《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5、《*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守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8、其他:
GB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15603;
GB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一般技术条件12463;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JT61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JT618汽车运输;
HJ2025年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二、危险废物运输相关要求
1.《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1危险废物转移单的运行和管理
【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相关信息应与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生产、储存、转移、利用、处置的记录信息相关联。因特殊原因不能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时,可先使用纸质联单,并在纸质联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充电子联单。除另有规定外,禁止运输和接受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联单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14位 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数字为年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出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编号。
【填写要求】危险废物移出人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栏目的相关信息和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危险废物承运人应当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操作证书号、运输起点、路径、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危险废物接受人应当填写接受处理意见、处理方法、接受量等信息。
【操作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人每转移一次危险废物(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应当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并可以使用同一危险废物转移单转移多种危险废物。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运输危险废物时,每个危险废物转移人应分别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
【联运要求】通过联运转移危险废物的,前承运人和后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承运人应当核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移出人栏目、前承运人栏目及危险废物相关信息。
【确认接受】危险废物接受人核实验收后,应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接受人栏的相关信息,并在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接受,结束危险废物转移电子单运行流程。
【管道输送】通过管道输送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人和接受人应当分别配备流量记录设备,将危险废物日常转移的类型、重量(数量)、形式和危险特征纳入相关台账记录,并按照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数据(包括转移信息台账记录)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留30年。
1.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总体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以下简称跨省转移)的,应当向危险废物转移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移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接受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简化跨省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程序。未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节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危险废物,未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移。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的修改情况〈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改决定。
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除军事危险品运输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类型危险品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品,是指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环境污染的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危险品名单》(GB12268)未列入《危险货物名单》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货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全过程。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2.1.危险品的分类、分项、品名、品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危险品分类及品名号》(GB6944)《危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2.2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2.2.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专用车辆进行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确保专用车辆的良好技术条件。
2.2.2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用车辆,每年检查一次。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进行检查,并增加以下检查项目:
(一)特种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2.2.3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和特殊装置的大型物品运输车辆外,严禁使用卡车运输危险货物;倾卸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萘、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运输禁止使用移动罐(罐式集装箱除外)。
2.2.4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具的技术条件应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2.2.5罐专用车辆常压罐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技术要求》(GB185 .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第二部分:非金属常压罐技术要求(GB185 .2)等相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相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运输危险品。
2.2.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在重复使用前检查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和容器;发现安全风险的,应当进行维护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记录检查情况,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2.2.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清洗(更换)常压罐,集中收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四章
2.2.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2.2.9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记录危险货物的类型、数量和承运人,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2.2.10危险货物托运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危害、应急措施。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通知承运人有关注意事项。
危险品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2.11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运输有毒、感染、腐蚀性危险品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运输企业应当消除对专用车辆的危害,确保不污染或损坏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2.2.12专用车辆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悬挂标志的要求。
2.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2.14专用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急处理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备和安全防护设备。
2.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险货物前必须办理有关手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运输前应当检查有关手续。
2.2.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丢失、燃烧、爆炸、泄漏。
2.2.17司机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司机或护送人员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执行(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2.2.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司机外,还应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受押运人员监督。
2.2.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路上,司机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影响正常运输需要长时间停车的,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爆危险化学品需要长时间停车的,司机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机关报告。
2.2.20危险品的装卸作业应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装卸管理人员;合同未约定的,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应当*装卸管理人员。
2.2.21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随身携带资格证。
2.2.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专用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式运输后的总质量应当与专用车辆批准的运输质量相匹配;拖拉机运输货物时,拖拉机运输后的总质量应当与拖拉机的总质量相匹配。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和交通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除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的决定。
三、危险废物运输注意事项
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司机、护送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另有规定外,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合订单制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合订单。必须合法合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重大节假日通过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四、结语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就近原则。危险废物利用以市场化为主,不得对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设置限制性行政壁垒。危汇网整理分析到政策是鼓励危险废物移出地和相邻移入地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建立补偿机制,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除针对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共享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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